內容: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患者合法權益。該法規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制定而成。
該法規定義了醫療美容和美容醫療機構,并對醫療美容項目的執行和管理進行規定。其中,醫療美容項目根據等級分為一級和二級診療科目,涉及的具體服務由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并發布。
此外,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涉及醫療美容服務管理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并對《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某些條款進行了修改。
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 修改了第十二條,規定不具備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可以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2. 刪除了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
這些修改是為了更好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并且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進行了清理。
總之,經過修改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旨在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并且根據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的優化。各級衛生部門將負責監督和管理醫療美容服務,確保規定得以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