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的原因是為了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有關取消、下放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對涉及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在此過程中,決定修改了以下部門規章的部分條款:《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關于修改,具體內容為:(一)第十二條修改為:“對于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二)刪除了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
法律依據包括《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旨在規范醫療美容服務提供,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醫療從業者的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采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創傷性或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修復和美化人的容貌和身體各部位形態的醫療服務。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執業醫師,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和發布。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任何機構和個人開展醫療美容服務,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衛生部(包括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是對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的主管部門。而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包括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